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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地处安徽省西南部、大别山东南麓,辖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和16个乡镇,185个村(居),总人口58.3万,县域总面积1686平方公里,其中宜林山场136万亩,水面9.6万亩,耕地36万亩,呈“七山一水两分田”的地貌特征,素有“皖国古都、二乔故里、安徽之源、京剧之祖、禅宗之地、黄梅之乡”的美誉。

工作规则

严格执行逐级请假制度。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同时知照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1天内由分管副县长批准,2天以上由县长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向县长请假。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存查。

第一章总 则

一、为打造为民、务实、清廉、高效、阳光、规范政府,使县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施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市政府和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下,在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支持下,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内部改革,建设服务政府、有效政府、法制政府、信用政府。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合力,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 权 职 责

四、执行中共潜山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指示和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适合县情的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决定和指示。

五、领导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指示。

六、制订和执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领导和管理全县经济工作和各项社会事业。

七、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法保护国有、集体资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各种经济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九、办理上级政府和县委交办的事项,办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十、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一、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十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常务副县长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四、县长外出较长时间,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时外出,应指定一名副县长临时负责。

十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六、县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范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一般向专家咨询论证,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经济顾问的经济分析,法律顾问的法律分析,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有关人士座谈会,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协商,并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通气,充分听取意见。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搞好中长期和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县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政府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确保文件的质量,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方可制发。

二十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认真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有错必纠。

二十六、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信访接待日和县长热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五章会 议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通报县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或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体成员参加,各乡镇长、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分析全县形势;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和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依照法律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县政府办主任出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办室主任、县法制办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提出,报请县长审定,或由县长直接确定。确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会后对议定事项印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需办理落实的事项,由县政府督办室负责做好督查及反馈工作。

(三)县长办公会。县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一些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批复的重要事项;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凡提请县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由副县长提出,县长确定,县政府办公室审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会上由议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得带随员。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对议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

(四)专题会议。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均可召集或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会后可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核,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或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二十八、县政府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未经协调的问题,不得提请政府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备有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

二十九、尽量减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县会议,县政府系统召开全县性会议要严格按规定审批。特殊情况下,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确需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必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批准。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要尽可能开短会。

三十二、县政府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及《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十五、县政府发布的决定、通告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三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属会议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工作问题或通过的事项,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签发,其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应协商会签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属某一方面、内容比较单一的问题,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发;系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属规范性文件,交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管部门。除县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政府负责同志个人。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或“经县政府负责同志同意”;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十九、公文中涉及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不得上报县政府。协商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和裁定。

四十、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的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七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在县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减少陪同人员。

四十二、为保证县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

四十三、副处级以上领导来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四十四、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确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事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切实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同志讲话等现象。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地的一般性会议或活动,不作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需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出访,由县政府领导班子讨论原则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具体事项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出访,应报县政府,呈分管外事的县政府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访应报县长批准。

四十八、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报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会同外国非官方人士等其他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四十九、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以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外事办审核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台办审核报批。

第八章 问责制度

五十、权利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权责应对等。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牢记职责要求,相互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决不能推诿扯皮。一旦有不作为、违法和滥用权力行为,将实行问责。

五十一、问责情形

(一)执行不力的问责

1、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县方针、政策的;

2、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3、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二)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的问责

1、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做出决定的;

2、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做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

3、由集体做出错误决定的;

4、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

5、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三)效能低下的问责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3、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违法行政的问责

1、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或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规给予优惠条件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5、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监管不力的问责

1、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2、瞒报、谎报、迟报、误报重要情况或数据的;

3、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财经问题的问责

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或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财或造成国有资财流失的,应当问责。

(七)稳定问题的问责

管辖范围内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应当问责。

(八)形象问题的问责

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情形的问责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也应当问责。

五十二、问责依据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

(二)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材料;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检查或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七)其他渠道获取的问责信息。

五十三、问责方式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告诫;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扣发奖金;

(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七)免职或建议免职(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十四、受到问责的干部职工,纪检监察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五、各部门、各乡镇报县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签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

五十六、除重大和紧急事项可直接报县政府外,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要逐级通过主管部门上报县政府,不得越级请示。

五十七、对于各部门确需请示县长解决的问题,需经分管县长同意后,由政府办安排呈批。

五十八、凡属各单位、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应积极主动的独立处理。

五十九、政府各组成部门涉及上报安排的重要工作及重要人事、财政事务,必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时汇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县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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