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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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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内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管辖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

(四)承担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省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联合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省级行业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省属、中央在甘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负责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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